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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李雙江之子的責任是什么?

        發(fā)布于:2011/9/17  來源:www.51ggdaii.com  點擊次數(shù):

          關于案發(fā)時蘇楠駕駛的機動車懸掛車牌問題,經(jīng)晉O00888車牌管理機關山西省公安廳交管局牌照設施所認定,并有其他相關證據(jù)佐證,蘇楠案發(fā)時駕駛機動車上懸掛的牌照系偽造。蘇文斌(男,45歲,原山西省聚通汽車貿(mào)易有限公司董事長,蘇楠父親)因涉嫌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已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審查。
         
          目前,案件仍在進一步審理中。
         
       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,應當負刑事責任。
         
         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,上海大件運輸犯故意殺人、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、強奸、搶劫、販賣毒品、放火、爆炸、投毒罪的,應當負刑事責任。
         
         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,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。
         
         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,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(jiān)護人加以管教;在必要的時候,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(yǎng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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